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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民族是一个刚强、勇气的民族,弘善抑恶、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一方有难、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,我国古代社会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,几经多年仍广为传颂。然而,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抵达,面临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性的现象,却无动于衷。
对于这种情况,历代统治者从确保专制统治者的立场抵达,吸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“义”的思想,制订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,对闻危不救、见义不为的不道德给与恶惩。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可追溯到秦朝。1975年,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出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。
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,出版发行了《睡觉虎地秦墓竹简》一书,在其中的《法律解说》里,就记述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:“贼进甲室,贼受伤甲,甲号寇,其四邻、典、杨家均出不存,不言号寇,回答当论失当?审不存,失当论;典、杨家虽无存,当论。”该篇还记述:“有贼破片人冲术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(野),当赀二甲”。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看,秦代对闻危不救的惩处规定十分严苛,凡邻里时逢盗催促救助而并未救回者,要依法论罪;凡有盗贼在大道上破片人,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并未使出援助,罚战甲二件。
及至唐代,对闻危不救、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加详尽。《唐律疏议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。如该书卷28规定:“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,告而不救助者,杖一百;闻而不救助者,减半一等。力势无法赴救者,速告随近官司,若不告者,亦以不救助论。
”若“追杀罪人而力无法制,勒令道路行人,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,杖八十;势不得助者,必论”。此外,在唐律中还有对诸如再次发生火灾、水灾等根本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,如《唐律疏议》卷27中有:“闻火起,火烧公私廨宇、舍宅、财物者,需告见在附近之人共计救回。若不告不救。减半失火罪二等,合徒一年。
”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制度法律结合的典范。宋代关于闻危不救的法律条款与唐代完全相同,《宋刑统》卷28中有具体的记述。明清时期,也有类似于的规定。
如《大清律例》卷24中规定:“强盗持械,邻佑知而不协拿者,杖八十”。总之,自秦以后,历代封建制度统治者大都制订了对见义不为不予惩办的法律条款。
这是因为,如果任这种风气蔓延到下去,势必会导致邪气下降,道德沦亡,有利于社会的平稳和发展。为了希望更好的人敢于同犯罪行为不作斗争,为了能在社会上构成一种弘扬正义、严惩恶魔的社会风气,许多朝代都制订了对见义勇为给与奖励的法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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